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135号
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佳郓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两辆(车牌号:湘J××××挂、湘J××××挂)、程力威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湘J8××××)、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湘J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佳郓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两辆(车牌号:湘J××××挂、湘J××××挂)、程力威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湘J8××××)、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湘J8××××)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