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4405号
原告:***杰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酉港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杰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相应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杰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