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714号
申请保全人:***杰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酉港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杰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4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