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天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新天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华执字第13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天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新天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非诉执行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非诉执行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跃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