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原阳县官厂乡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葡萄架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二瑞,总经理。
被执行人:原阳县官厂乡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官厂乡大李厂村。
法定代表人:李竹正,校长。
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与原阳县官厂乡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阳县官厂乡第一初级中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原阳县官厂乡第一初级中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