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4559号之一
原告:袁维书,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厂,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二瑞。
地址:兰考县。
原告袁维书与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原告袁维书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维书撤回对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