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

张国立、张卫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398号
原告:张国立,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坤,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卫星,男,汉族,电业局职工,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
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兰考县葡萄架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二瑞。
被告:开封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兰考县城区振兴路东侧新农商港。
法定代表人:唐志涛。
原告张国立诉被告张卫星、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兰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国立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卫星、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兰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立撤回对被告张卫星、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兰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张国立负担。
审判员  徐红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