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3995号
上诉人江苏国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国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书记员 唐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