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初29号
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南海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袁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路发展有限公司(MywayDevelopmentsLimited),注册地址SimmondsBuilding,30DeCastroStreet,Wickham’sCayl,P.O.Box4519,RoadTown,Tortola.
负责人:张泽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650865/F,CENTRALPLAZA18HARBOURROADWANCHAIHK.
法定代表人:李珍,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道路发展有限公司(MywayDevelopmentsLimited)、第三人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计14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 凯
审判员 姜安安
审判员 王立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