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238号
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9925C,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袁朝晖。
被告:***,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