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民申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东路11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熊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菁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