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299号
原告: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金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冷敏。
原告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