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3229号
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北厍工业园育才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施泉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冷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与被告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电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太湖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湖公司撤回对被告二电电气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7元,由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