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民初2258号
原告: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紫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冷敏,董事长。
原告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二电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原告浙江磐龙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红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