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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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92民初1644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反诉被告)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042012.56元及逾期利息270262.5元(暂计算至2024年10月8日,详见逾期利息计算明细),后期逾期利息以2042012.56元为基数,按LPR利率1.5倍计算,从2024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因承建项目需要水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向某甲公司采购。2011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双方签订了多份《供销合同书》,就供货产品图号、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管辖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供应产品,且与某乙公司进行了交接。2022年5月30日,双方进行了总结算,确认合同总价为13950610元,截至目前,某乙公司已支付货款11908596.1元,仍欠付某甲公司货款2042012.56元及逾期利息。因某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严重损害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鉴此,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某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起诉金额与事实不符。根据2022年5月30日对账单,截止2022年5月30日,某乙公司共欠某甲公司257.911256万元。2022年5月30日,某乙公司通过付款、税率调整协议、委托加工抵销、未交付货物等方式将欠付款/项降低至187.76459万元。1、2022年5月30日对账后,2022年7月某乙公司已付款53.71万元。2、2022年5月30日对账后,2022年6月28日双方就P-9*-2**7-0**6(五元坑)项目税率调整签订补充协议,税率调整后,该合同总价由273.3万元调整为271.898462万元,该合同欠款余额由47.52687调整为46.125332万元。3、2023年12月13日、2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委托加工合同》,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加工,加工费分别为6400元和5000元,双方同时约定该11400元从某乙公司应付给某甲公司的腊子口项目款项中扣减。4、薪春**四级项目(P-9*-2**7-0**3号)合同总价应扣减11.895128万元。原因如下:①台主阀未提供,根据合同分项报价,2台主阀价格5.44815万元应从合同总价中扣减;②2号发电机不用生产,由某甲公司对业主旧的2号发电机修复使用,但某甲公司对2号发电机未做任何处理,原物返回到电站,无法发电,后某甲公司换了一台同容量发电机,但与现场地脚螺栓无法对接,无法安装。如安装,成本较高,导致**四级站仅运行了一台机组,故该台发电机6.446978万元款项应从合同总价中扣减。5、薪春**四级项目(P-9*-2**7-0**3号)中,业主方代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货方调速器厂家支付3万元,该款项应从欠款中扣减。综上所述,实际欠付金额为186.76459万元。二、某甲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置未达成一致。1、某甲公司提供的白某、***项目6台机组在运行时发电机发出严重啸叫声,对机组运行人员造成头晕恶心,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业主自2018年9月至2019年多次要求现场处理,某甲公司也处理过,但啸叫问题始终未解决。后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处理,6台机组共发生处理费用140.8万元;6台机发电机定子需运作至第三方场地维修,共发生现场拆装及运输费用9万元;某甲公司提供的白某电站1#机组返工(推力头制造错误),业主组织的返工,产生117人工时,按当地当时人工费用200元/人工计算,返工费为2.34万元。2、某甲公司薪春**四级项目交货延期,合同约定2017年4月28日前交货,但某甲公司于2017年12月底才交货完成,严重滞后合同要求时间,合同明确规定违约金2000元/天。由于某甲公司的延期交货,导致业主至今拒绝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尾款。3、某乙公司多次与某甲公司去函就上述违约事实协商处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三、剩余款项支付条件未成就。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所有合同均约定:所有款项的支付时间不超过甲方收到业主的同比例付款后15-45个工作日,作为上述付款时间的并列条款。现某乙公司仅有白某、***项目进行了结算,其他项目尚未结算收款,白某、***的剩余款项共80.5134万元不足以赔偿被告的损失152.14万元。某乙公司无需对该两项目支付款项。故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其余款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四、某甲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甲公司剩余款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某乙公司不存在逾期事实,故不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赔偿金152.14万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6万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甲公司供货的机组运行时存在严重啸叫噪音。2017年3月14日、15日,双方签订了P-9*-2**7-0**6(***项目)、P-9*-2**7-0**7(白某项目)两份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204.047万元和198.547万元。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两个项目共提供6台套发电机总装配及辅助设备。1、白某、***项目6台机组在运行时发电机发出严重啸叫声,对机组运行人员造成头晕恶心,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业主自2018年9月至2019年多次要求现场处理,某甲公司也处理过,但啸叫问题始终未解决。后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处理,6台机组共发生处理费用140.8万元。2、6台机发电机定子需运作至第三方场地维修,共发生现场拆装及运输费用9万元。3、白某电站1#机组返工(推力头制造错误),业主组织的返工,产生117人工时,按当地当时人工费用200元/人工计算,返工费为2.34万元。基于某甲公司的白某项目、***项目供货质量违约事实,造成业主方对某乙公司在这两个项目结算时要求某乙公司赔偿152.14万元损失,该赔偿款通过结算从剩余货款中已扣减。按照双方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若因乙方原因,业主方追究甲方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故该152.4万元应由某甲公司承担,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赔偿金152.4万元。二、某甲公司关于薪春**四级项目延期交货。双方于2017年2月签订P-9*-2**7-0**3号合同(蕲春**四级项目),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合同约定2017年4月28日前交货。但某甲公司在2017年5月28日尚未完成交货。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乙方延迟交付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设备,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30天*2000元/天=60000元)。综上所述,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赔偿金152.4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付反诉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一、***项目及白某项目下产品质量问题不是某甲公司导致,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第2.2条约定,“若乙方生产的产品在制造、安装、运行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经分析是由于乙方的材料、制造、运输问题,则乙方承担责任,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出现问题,则由甲方承担责任”。某乙公司对其主张的是某甲公司材料、制造、运输问题导致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某甲公司严格按照某乙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是某乙公司图纸问题导致。二、某乙公司主张的薪春**四级项目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多份《供销合同书》,约定由某乙公司向二电电力公司采购发电机及其配件,《供销合同书》对产品图号、名称、数量、合同总价、产品质量、付款方式等内容做出了约定。关于产品质量,上述《供销合同书》均约定某甲公司应按某乙公司设计的图纸生产,产品必须满足图纸、合同附件“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若某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制造、安装、运行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经分析问题是出自于某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则由某乙公司承担责任。还约定了“甲方(某乙公司)虽然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产品进行了验收,但仍不减轻或不解除乙方(某甲公司)对其产品在装配和运行过程中所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关于付款方式,上述《供销合同书》均约定采用按进度分批付款方式,同时约定了所有款项支付时间和比例不超前于业主方对某乙公司的支付进度和比例,某乙公司收到业主支付后,同比例地支付给某甲公司。关于质量保质期,保质期为12个月,自设备安装完毕、调试正常通电运行、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
其中,前述合同中《蕲春县**四级电站设备联产分包合同》(合同编号:P-9*-2**7-0**3)载明:合同总进价为402000元;五、合同范围5.1、乙方(某甲公司)按要求(技术要求详“本合同/附件2-技术要求”)向甲方(某乙公司)供应图纸、成套设备,并完成设备的指导安装、调试、验收、质保、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5.2、提供设备的售后操作培训、安装操作流程、现场技术指导服务;5.3、提供设备及部品的执行标准、规格、生产企业地址、使用说明、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书;5.4、设备运至业主方指定的工作地点(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5.5、乙方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电站基础布置图……七、供货周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2017年4月28日前),乙方完成供货。八、保质期8.1、质量保质期12个月,质保期自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正常通电运行、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满12个月止;8.2、设备发往电站工地现场,18个月;以上时间以先到时间为准。九、设备交付……9.5、乙方所供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及材质等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补充、更换或接收甲方的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交付时间不予延期;9.6、乙方送货至交付地点,甲方应立即协调业主方、乙方、监理方共同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验收代表共同在《货品进场验收单》上签名确认并存档。十、设备质量10.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书面资料,证明所供设备已从相关机构取得安全、品质及使用认证许可;10.2、在国家规定的本设备的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对本设备质量终身负责,因设备质量缺陷致使在合理期限内造成意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直接及连带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10.3、设备必须满足:10.3.1、国家及行业合格质量要求:10.3.2、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规范技术要求;10.3.3、合同约定应具备之功能:10.3.4、由乙方或其原厂供货商制造及装配;十一、违约金11.1、若乙方延迟交付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设备,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若导致甲方整体工程延迟,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委托第三方供货,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1.3、若乙方所供设备不符合增效扩容改造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技术要求,或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退货,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设备款,赔偿甲方损失。附件1《合同清单(报价明细表)》载明:1、水轮机2台,单价63561.75元;2、发电机(S**16*-6/5**)2台,单价63561.75元;3、调速器2台,单价31780.88元;4、主阀手电两用2台,单价27240.75元;5、自动化元件2套,单价9080.25元;6、备件1套,单价7264.2元;7、工具1套,单价1816.05元,合计402000元。
前述合同中《白某改造项目3*6F发电机及其工具、备件供销合同书》(合同编号:P-9*-2**7-0**7)载明:1.3、某乙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S-9*-2**6-0**0)中,业主方对某乙公司关于本合同供货产品的相关要求,等同于本合同甲方对乙方的要求,具体条款详见附件2“主合同部分条款”。1.4、蓝图为生产唯一版本依据,若生产期间有设计更改,则更改的内容以甲方出具的“更改通知单”为准。2、产品质量:2.1、乙方生产的产品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技术协议”(见附件1)和相关标准的要求。2.2、若乙方生产的产品在制造、安装、运行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经分析是由于乙方的材料、制造、运输问题,则由乙方承担责任,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出现问题,则由甲方承担责任。3、产品验收:3.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产品实际生产前,双方应签订《监造和验收协议》,此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3.5、虽然甲方、业主方参与了产品的验收,但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对产品质量所负责任……9、质量保证期:系统调试运行正常、经验收合格后两年。《***改造项目304F发电机及其工具、备件供销合同书》上述条款与《白某改造项目3*6F发电机及其工具、备件供销合同书》一致。
上述多份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向某乙公司发货。2022年5月30日,某乙公司在《**水电-湖北二电付款情况统计表》加盖印章,该《**水电-湖北二电付款情况统计表》载明:合同总额为1395.061万元,付款总额为1137.14961元,剩余未付款为257.911256万元。
2022年6月28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P-9*-2**7-0**6税率更改协议》,约定将合同增值税率更改为13%,将合同编号为P-9*-2**7-0**6的剩余合同金额由46.125332万元,合同总金额由273.3万元,修改为271.898462万元。2023年12月13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同意将转子来料加工费6400元从某乙公司应支付给某甲公司的未结清合同款(合同编号:P-4*-2**1-0**4,合同总金额为395400元,已付款258400元……此次抵扣6400元后应付款余130600元)中抵扣。2023年12月20日,双方再次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同意将转子来料加工费5000元从合同编号为P-4*-2**1-0**4的合同未结清款中抵扣,抵扣应付款余125600元。
2023年7月20日,蕲春县**四级电站向某乙公司发函,称“一、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10日完成全部供货,而贵公司于当年12月底才完成水轮机、电机、调速器部分供货,延期6个月……按合同约定……乙方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180天*2000元=36万元……我们四级站由于你们的违约延期,导致我们于2018年6月份才试机发电。按两台机组160千瓦计算,160kw*2台=320kw*24小时=7680kw,一日一夜7680kw*180天=1382400千瓦时,就是按一台机计算也有69万度*上网电价0.278元=19.2万元。二、2号发电机是我们四级站以前订购的发电机和贵公司达成协议,你们帮我们运回厂里,进行定子线圈,定子冲片轴承更换线圈,绝缘处理等相关工作……而贵公司只做表面文章,在电机外壳涂点油漆,内面没有做任务处理。导致安装上去后,电机高温摩擦不能正常发电。最后你们公司觉得理亏,给我们赔偿了一台新发电机。但新发电机运到电站后,由于设备底脚和原基础不相符。直到现在2018年到2023年,目前为止,只有一号机运行发电……给我们四级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你们公司不协商赔偿损失的答复,我们就要向工程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解决我们的经济损失的问题。三、关于我们四级站与某丙公司签订的设备合同(2017年2月10日签)……另外支付调速器厂3万元,主阀门2台*3万元=6万元你们没有提供,用我们原来现有的旧阀门……”
2023年7月2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关于***、白某两项目尾款支付》的函,称双方两合同总金额402.594万元,已付322.0752万元,剩余80.5188万元未付,但两电站6台机组运行期间存在带负荷后出现刺耳啸叫声,业主要求从根本解决问题并为此拒绝支付项目尾款,因双方多次赴现场及咨询专业机构,均未能分析出此啸叫声是设计原因还是制造原因且未能有效解决机组啸叫问题,无奈业主公司2019年分别委托其他公司对6台机组进行改造后已解决啸叫问题,由此产生费用共计149.8万元......次月,某甲公司回函称***、白某水电站6台水轮发电机及辅助设备系按图纸生产制造,发电机出现噪音超标质量问题与该公司生产制造无关,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多份合同总货款为13950610元,已付11908596.1元。某甲公司同意因税率变化减少的14015.38元及11400元加工款在本案剩余货款中抵扣。某甲公司还称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系从对账之日(2022年5月30日)起按LPR利率上浮50%计算。
庭审后,某甲公司提供了某乙公司主张的存在啸叫声的发电机组出厂文件,载明相关发电机组经质检合格出厂。某乙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白某、***项目6台发电机噪音超标,经用户现场检查发现多处发电机定子线圈与铁芯间隙过大系产生噪音超标的主要原因,某甲公司提供的检查记录中有两项为定子铁损实验有我方人员现场见证,但定子铁损实验时定子线圈还未与定子铁芯一起进行装配,所以无法证明线圈装配质量是否合格。
经查,某乙公司与某站产品交接清单载明收货时间2017年6月26日,该电站四级站收到发电机2台、蜗壳+导水机构+控制环2台、调速支架2套及其他配件等,未见主阀相关货品。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多份《供销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某甲公司依约供货,某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多份合同总货款为13950610元,已付11908596.1元,与2022年5月30日,某乙公司盖章出具的《**水电-湖北二电付款情况统计表》中的数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某乙公司剩余未付货款13950610元-11908596.1元=2042013.9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某乙公司主张因税率变化减少的14015.38元及11400元加工款应在本案剩余货款中抵扣的主张,某甲公司同意本案中抵扣,且与在案双方签订的《P-9*-2**7-0**6税率更改协议》《委托加工合同》中的约定相符,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未全部完成《蕲春县**四级电站设备联产分包合同》供货义务,2台主阀未提供,2号发电机与现场地脚螺栓无法对接,无法安装,相应价款应从合同总价中扣减的意见。经查,某甲公司并未提交2台主阀的收货凭证,某乙公司与某站产品交接清单中未见主阀相关货品,结合2023年7月20日蕲春县**四级电站向某乙公司发出的函件中“......主阀门2台*3万元=6万元你们没有提供,用我们原来现有的旧阀门……”的相关内容,本院对某主张某甲公司未就2台主阀供货的意见予以采信,该2台主阀对应合同款54481.5元,应从未付货款中扣除。至于某乙公司主张2号发电机与现场地脚螺栓无法对接,无法安装,应扣除一台发电机货款的主张。双方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且发电机与地脚螺栓无法对接系安装问题,可通过其他方式调整,并非货品质量问题,不是退货扣款的法定事由,结合相关发电机并未返还的事实,对某乙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某乙公司主张业主方代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货方调速器厂家支付3万元,该款项应从欠款中扣减的意见。双方就相关费用并无约定,某乙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发生原因、必要性以及与某甲公司供货的关联性,故其相关主张,无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042013.9元-14015.38元-11400元-54481.5元=1962117.02元。至于付款时间,某甲公司完成供货多年,双方合同对付款时间虽有约定,但2022年5月30日双方结算,某乙公司在《**水电-湖北二电付款情况统计表》中对未付金额予以确认,此时即应向某甲公司足额支付货款,故某乙公司应立即向二电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62117.02元,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在1962117.02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某乙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无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基数应以前述欠付货款1962117.0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双方对账次日即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白某、***项目中某甲公司提供的6台发电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赔偿金152.14万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约定若某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制造、安装、运行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经分析是由于某甲公司的材料、制造、运输问题,则由某甲公司承担责任,是由于某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出现问题,则由某乙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2023年7月2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关于***、白某两项目尾款支付》的函中称两电站6台机组运行期间存在带负荷后出现刺耳啸叫声,双方多次赴现场及咨询专业机构,均未能分析出此啸叫声是设计原因还是制造原因,自认啸叫声产生的原因不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乙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白某、***项目6台发电机噪音超标,经用户现场检查发现多处发电机定子线圈与铁芯间隙过大系产生噪音超标的主要原因,定子铁损实验时定子线圈还未与定子铁芯一起进行装配,所以无法证明线圈装配质量是否合格。又将啸叫声产生原因归咎于装配。因此,不管某乙公司主张啸叫声产生的原因不明还是装配原因,均不属于某甲公司的材料、制造、运输问题,不符合合同中由某甲公司承担责任的约定。而某甲公司本案中则提供了存在啸叫声的发电机组出厂文件,载明相关发电机组经质检合格出厂。某乙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产生啸叫声的原因系某甲公司的材料、制造、运输的问题或某甲公司未按某乙公司图纸制造发电机,故其基于前述主张要求某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2023年7月20日蕲春县**四级电站向某乙公司发函内容,相关电站最迟已于2018年6月试机发电,某甲公司最迟已在2018年6月前完成供货,交货已7年有余。某乙公司未进一步提交曾向某甲公司主张该违约金的证据,相关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要求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2117.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62117.0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2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16.3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