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827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丽都景苑20号楼6号商铺。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5795875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住迁安市。
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追加):***,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