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827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丽都景苑20号楼6号商铺。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5795875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住迁安市。 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追加):***,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