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丽都景苑20号楼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7958759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款22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