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丽都景苑20号楼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7958759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款22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