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16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温家房子村工业区温东四支路11路。
经营者:庞晓曦,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菲,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俭。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8元,保全申请费1478.84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欢欢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