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异27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温家房子村工业区温东四支路11路。 经营者:***,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冻结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起诉***、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贵院查封冻结***、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824.22元的财产,贵院于2022年9月8日以(2022)津0113民初8550号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文昌街支行,账号为0210********的银行存款,金额为73824.22元。该账户系异议人承包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年产高端高效特种焊材17000吨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项目仍在施工中,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使用,现贵院查封冻结该专用账户,造成异议人不能够及时发放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的工资。异议人认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请求贵院解除对异议人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文昌街支行,账号为0210********的银行存款73824.22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查明,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2022)津0113民初8550号,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日本院作出裁定,裁定对***、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824.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年9月13日,本院冻结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文昌街支行0210××××7019账户,冻结额度73824.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 另查,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文昌街支行0210××××7019账户,系异议人为承包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年产高端高效特种焊材17000吨项目的施工任务,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为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年产高端高效特种焊材17000吨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项目仍处于施工中,该账户内资金为专项用于支付单位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再查,天津市北辰区千魁建筑器材租赁站确认与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该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异议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文昌街支行0210××××7019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异议人所承包的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年产高端高效特种焊材17000吨项目农民工工资,且该项目仍处于施工中,而申请保全人确认与异议人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其诉请的事实理由并不属于可以冻结上述账户的法定情形,故不应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对于异议人解除对上述账户内银行存款73824.22元保全措施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文昌街支行0210××××7019账户内银行存款73824.22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