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8129号
原告:天津金航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88709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立业物流园C-208-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104293987R),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第三人:**,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金航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