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翠湖东路东侧1号楼3号商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370793.5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28套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正在协调处置权,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
4.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