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9014号
原告: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338GNA0,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20号红星苑三期写字楼鳌峰广场2号楼9层03单元01办公。
诉讼代理人:黄艳婷,13505202211415761,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李莹,13505201911085636,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业单位,577033288,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德城东商城北门A区3楼369。
被告:天津漫梦科技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05MDCK7,地址:中国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11室-2。
被告: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20PJMK2,地址:中国常州市新北区玲珑花园9号。
被告: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9F5WQT4,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3层1312号。
被告: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事业单位,MA2YCLGKX,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36号。
原告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漫梦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
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南安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漫梦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小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郭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