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民初5712号 原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德城东商城北门A区3楼3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9XMD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锦腾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下称恒大福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锦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福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锦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公司立即***腾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16729.1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LPR3.7%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恒大福州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大公司、恒大福州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5日,中锦腾公司与***大公司签订《石狮市恒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锦腾公司负责石狮市恒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中锦腾公司施工进度达到***大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大公司与中锦腾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1年3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五》,***大公司分别应付中锦腾公司赶工奖26408.62元、71541.4元。现该项目工程已于2020年9月14日竣工验收,***大公司也已实际使用。综上,中锦腾公司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经***大公司确认该工程实际总造价为3143883.93元,但***大公司至今仅支付425104.82元,尚欠工程款2816729.13元。另查,***大公司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恒大福州公司为***大公司唯一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恒大福州公司应当对***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公司答辩称,一、中锦腾公司要求***大公司支付工程款2816729.13元及利息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石狮首府一期幼儿园市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三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5%,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应扣除给乙方的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乙**量领用的甲供材料款、水电费等应扣费用。”根据该约定,中锦腾公司要提交结算资料后经***大公司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才有权向***大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办理结算,中锦腾公司要求***大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双方至今未办理结算原因在***腾公司,***大公司要求中锦腾公司就相关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但中锦腾公司不予理睬。因此,至今无法通过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即便双方完成结算,也要扣除2.5%作为质保金,该款项也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大公司已经***腾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赶工奖共计2035022.27元,并非中锦腾公司所主张的425104.82元。且合同约定中锦腾公司在请求***大公司付款前,应向答辩人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但***大公司至今未收到中锦腾公司关于该项目尾款的发票,***大公司有权不支付款项。二、***大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存在财务混同,恒大福州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恒大福州公司与***大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存在财务混同,本案也不存在可以否认法人独立人格的法定情形,不应由恒大福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锦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大公司结算工程款的前提是中锦腾公司申请结算并经***大公司审核同意,并在申请前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中锦腾公司并未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中锦腾公司的诉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大福州公司未作答辩。 中锦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大公司、恒大福州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大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恒大福州公司为***大公司唯一股东。 二、***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约定***大首府一期幼儿园装修工程由中锦腾公司进行施工。 三、补充协议一、五,证明***大公司分别支付中锦腾公司赶工奖26408.62元、71541.4元。 四、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案涉工程项目于2020年9月14日竣工验收。***大公司确认该工程项目造价人民币3143883.93元。 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证明***大公司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5104.82元。 六、完工申请报告,证明案涉工程项目于2020年9月14日竣工验收。***大公司确认该工程项目造价人民币3143883.93元。 七、(2022)苏0404民初4241号起诉状及传票,证明金额为543663.71的商票已被追索。 八、(2022)冀0403初773号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证明金额为470075.37的商票已被追索并被财产保全。 九、(2022)鲁0883民初5799号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证明金额为596178.37的商票已被追索。 十、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的项目完工登记的网页,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证明的来源。 十一、(2022)苏040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金额为543663.71的商票已被追索并裁定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清偿。 ***大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三中补充协议一中的赶工奖已经支付。对证据四不予认可,五方验收报告仅有主体工程才会有,但案涉工程是精装修,不可能有五方验收报告。且工程未经结算,并未确认最终工程价款。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大公司除***腾公司支付两张汇票425104.82元外,还***腾公司支付1609917.45元,共计2035022.27元的工程款。对证据六不予认可,该份文件上面的签章和签字并非***大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对证据七至十一真实性由法院认定,但关联性不予认可。 ***大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商业承兑汇票,证明***大公司除了***腾公司支付425104.82元外,还***腾公司支付了1609917.45元,共计2035022.27元的工程款事实。 二、聊天记录和系统截图,证明因资料不全,该工程至今未通过验收,没进行结算。 中锦腾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收到该些商业承兑汇票,但该些承兑汇票***大公司并未兑付。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未承兑,后续法律纠纷应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处理。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发包人未实际兑付,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对应工程款的义务。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聊天记录中的人员确实是中锦腾公司的人员,但具体谈的内容并不清楚,且中锦腾公司已将内业资料提交给***大公司。 恒大福州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由于***大公司对中锦腾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七至十一的真实性未明确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证明中锦腾公司的诉讼主张,将结合争议焦点分析认定。由***腾公司对***大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证明***大公司的抗辩主张,将结合争议焦点分析认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中锦腾公司请求***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816729.1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由恒大福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其诉辩主张一致。 本院认为,中锦腾公司与***大公司签订的《***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锦腾公司具备装修施工的法定资质,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讼争施工合同的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3143883.93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应扣除已支付给乙方的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乙**量领用的甲供材料款、水电费等其他应扣费用,工程结算款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虽然***大公司抗辩主张双方并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且2.5%的工程保修金未达到支付条件,其无需支付工程款,并对中锦腾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工申请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本院依法向石狮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核实,该两份报告均已提交并上传至建设工程监管网站,该两份报告与提交至石狮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的一致,对此,***大公司也未再对该两份报告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认可讼争工程其已实际使用。虽***大公司抗辩主张讼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中锦腾公司也不予认可,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讼争工程已于2020年9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该竣工验收报告上明确体现工程总造价为3143883.93元,且***大公司明确认可中锦腾公司有按讼争合同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讼争工程款为3143883.93元。由于***大公司对中锦腾公司提供的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五无异议,根据该两份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体现,***大公司同意支付中锦腾公司赶工奖26408.62元、71541.4元,因此,就本案讼争工程***大公司应支付给中锦腾公司的款项合计为3241833.95元。虽然***大公司提供了三张商业承兑汇票予以证明除已支付给中锦腾公司工程款425104.82元外,还***腾公司支付了这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工程款1609917.45元,但该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具仅是一种支付方式,在双方确认该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大公司实际并未兑付,且根据中锦腾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已被诉讼追索的情况下,不产生***大公司已偿付工程款1609917.45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部分工程款1609917.45元仍应支付给中锦腾公司。由于讼争施工合同约定0.2%工程款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在30天内无息付清,在本案讼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的情况下,该部分0.2%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因此,本案***大公司应支付给中锦腾公司的工程款为2810441.36元(3241833.95元-425104.82元-3143883.93元*0.2%)。***大公司未支付讼争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中锦腾公司有权要求***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810441.36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照讼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工程款,因此,该部分2.3%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应为2022年10月15日。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0年3月5日,中锦腾公司与***大公司签订《***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锦腾公司负责石狮市恒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中锦腾公司施工进度达到***大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大公司与中锦腾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1年3月15日签订《***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及《***大首府一期幼儿园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5)》,***大公司分别应付中锦腾公司赶工奖26408.62元、71541.4元。讼争项目工程已于2020年9月14日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使用。***大公司应支付中锦腾公司的工程款及赶工奖金合计为3241833.95元,***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为425104.82元,剩余款项2810441.36元尚未支付。另尚有6287.77元的工程款保修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中锦腾公司于2022年8月1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锦腾公司与***大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中锦腾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锦腾公司有权请求***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已达到付款条件的工程款2810441.36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按照讼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工程款,因此,该部分2.3%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应为2022年10月15日。故中锦腾公司有权请求***大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以2738132.03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810441.36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大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福州公司作为***大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大公司的财产,因此,对中锦腾公司提出恒大福州公司对***大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讼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中锦腾公司应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讼争工程款支付时中锦腾公司应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所述,中锦腾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恒大福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尚欠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810441.3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以2738132.03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810441.36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应对***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支付上述款项时,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大置业有限公司; 四、驳回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4元,由***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由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 注: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