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3560号 原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德城东商城北门A区3楼3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NE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腾公司)与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9月7日、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锦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平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恒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锦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南平恒大公司向中锦腾公司支付工程款1849949.2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福州恒大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中锦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南平恒大公司向中锦腾公司支付工程款1445139.2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福州恒大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司法鉴定费用27000元由南平恒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中锦腾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锦腾公司负责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的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中锦腾公司施工进度达到南平恒大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南平恒大公司与中锦腾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二、三,南平恒大公司分别应付中锦腾公司赶工奖18323.6元、17178.8元、26370.87元。现该项目工程已于2020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南平恒大公司也已实际使用。综上,中锦腾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经南平恒大公司确认该工程实际总造价为260万元,但南平恒大公司至今仅支付811924.01元,尚欠工程款1849949.26元。另查,南平恒大公司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福州恒大公司为南平恒大公司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州恒大公司当对南平恒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此,为维护中锦腾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南平恒大公司辩称,1.中锦腾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之合同条件未成就,南平恒大公司有权拒付。根据《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9.3条、第9.6条的约定,中锦腾公司诉请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应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以及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中锦腾公司仅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仅能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对于办理结算及发票等付款要件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中锦腾公司截至今日仍未向南平恒大公司提供结算资料申请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应付工程款中应对保修金予以扣留。根据合同第9.4条的约定,工程结算款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是时间2020年11月30日,截至今日尚未满2年,应当扣除结算款2.5%的保修金即54534.53元;3.南平恒大公司已付款***中锦腾公司自认金额。经南平恒大公司财务核算,南平恒大公司实际已支付131.68万元,均通过商票进行支付,而非中锦腾公司诉状所称仅支付81.19万元;4.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中锦腾公司应依约承担维保责任。根据《施工合同》第5.2条的约定。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质量问题频发,经南平恒大公司与中锦腾公司多次沟通协商,原告仍无法履行维保责任。南平恒大公司遂委托第三方进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维修,由此支出费用38.8万元,前述费用应由中锦腾公司自行承担,南平恒大公司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即案涉工程的全部保修金应全部扣除,在应付工程款中仍应扣除333487.78元;5.关于逾期利息。如前所述,南平恒大公司有权拒付案涉工程款,亦无须支付逾期利息,即使法庭认为南平恒大公司应当支付前述利息的,也应自原告提供发票之日起算,利率也应按照年3.65%计算;6.关于福州恒大公司的连带责任。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是独立财务,独立法人,福州恒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二者审计意见认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2019、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反映了福州恒大公司、南平恒大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报告》一般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四种基本意见类型,而案涉《审计报告》出具的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足以说明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之间的财务是独立的。若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等事实,审计意见应为后三种,而非无保留意见。南平恒大公司已尽到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腾公司仍认为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南平恒大公司与福州恒大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存在,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南平恒大公司认为中锦腾公司未就其诉求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法驳回中锦腾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州恒大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福州恒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整改工作会议纪要。该证据经中锦腾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2021年5月8日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及邮寄回单。该回单收件人由中锦腾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签收,中锦腾公司亦已核实确认,故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3.维修签证影像,该组证据可以反映施工现场情况,对真实性予以确认;4.***工程清单,该组证据有福州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对真实性予以确认;5.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闽审(2023)结审第A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书系专业机构结合施工图纸、合同清单造价子目以及现场签证,并通过现场核对工程量所作出的综合结论,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对鉴定报告书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7日,中锦腾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中锦腾公司负责按南平恒大公司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通知对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承包方式包含包人工、包材料(除甲供材料外)。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中锦腾公司委派***为项目经理。合同价暂定总价2181381.28元,计价方式为含税单项单价包干,合同价格包含承包人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中锦腾公司在向南平恒大公司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并办理结算后30日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应扣除已支付乙方的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乙方超量领用的甲供材料款、及其他应扣除的款项。”第四款约定:“工程结算款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中锦腾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7月15日,南平恒大公司与中锦腾公司签订《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主要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同意向中锦腾公司支付赶工奖18323.60元。2020年8月7日,南平恒大公司与中锦腾公司签订《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同意向中锦腾公司支付赶工奖17178.80元。2020年8月19日,南平恒大公司与中锦腾公司签订《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主要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同意向中锦腾公司支付赶工奖26370.87元。同日,南平恒大公司就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开园筹备工作及工程整改完成节点事项,召集物业单位、教育单位、幼儿园单位、施工单位及园林单位等各方举行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三)装修单位中锦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时间节点:1、木地板整改完成时间为8月23日,由中锦腾自行整改,如果期间发现中锦腾进度满足不了节点要求的,工程部有权组织第三方进行整改,材料由中锦腾提供,相关费用从进度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单位,如不提供材料的全部由第三方申报或申购,综合费用转扣中锦腾。2、卫生间蹲位超过15CM的全部整改,由福州东辰进行整改,整改过程做好成品保护,打包废料等装袋清理,8月25日整改完成,该项整改中锦腾同意由第三方单位东辰负责整改,材料由中锦腾提供,产生的费用转扣中锦腾,如中锦腾不配合提供材料的,可由第三方进行申报购买,相关费用从进度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整改单位。(8月21日打包清理完成,23日地砖进场开始铺贴)。3、门槛石断裂整改完成时间8月25日。4、活动阳台反坡,排水不畅的8月25日整改完成。……6、走道高低差整改完成时间为8月25日。7、装修整体室外材料清理,工程完工时间为8月25日,室内工程全部完成时间为8月28日。……”中锦腾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该会议纪要尾处签字。 2020年9月份,因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开学在即,南平恒大公司在未完工及未验收的情况下,交接涉案装修工程。完成交接后,因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项目存在多项施工未到位、整改不及时的问题,南平恒大公司多次向中锦腾公司发出《工程业务联系单》,限期要求中锦腾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因中锦腾公司未及时完成整改,部分工程由案外人福州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20年11月30日,涉案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份,中锦腾公司向南平恒大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2647443元。后南平恒大公司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造价260万元。南平恒大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7月9日、7月30日、9月17日、2021年1月14日向中锦腾公司开具了票据面额分别为152696.69元、439470.10元、219757.22元、248768.33元、256066.2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合计票据金额1316758.62元。目前,票据面额为152696.69元、248768.33元、256066.2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已背书转让。2021年4月份,因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仍存在墙面腻子返碱、卫生间冲水阀漏水等现象,南平恒大公司多次向中锦腾公司现场施工人员***邮寄《建设工程联系单》,要求进行返修,中锦腾公司未予答复。后中锦腾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锦腾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用270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委托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3月16日,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闽审(2023)结审第A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一、确定项目-确定由福建中锦腾公司施工完成的项目造价为2188178元;二、争议项目-不确定由福建中锦腾公司施工完成的项目。(一)科学室橱柜:鉴定造价为1427元;(二)大厅吧台及其附件:鉴定造价为5045元。 另查明,南平恒大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由福州恒大公司单独持股。2021年6月25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华兴审字[2021]2100××××号南平恒大公司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认为南平恒大公司财务报表**反映南平恒大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1年7月5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华兴审字[2021]21007××××号福州恒大公司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认为福州恒大公司财务报表**反映南平恒大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还查明,2022年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院认为,中锦腾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的《南平恒大御景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后续的补充协议,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装修工程于2020年11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而南平恒大公司在未完工及未验收的情况下便接收使用涉案工程项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南平恒大公司以中锦腾公司存在装修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因该装修工程存在部分项目由第三方施工的情形,对于非由中锦腾公司完成施工的各项施工任务,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装修工程造价的具体数额;二、南平恒大公司是否还需向中锦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若需要支付工程价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数额是多少;三、福州恒大公司应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根据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闽审(2023)结审第A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涉案装修工程确定由中锦腾公司施工的项目工程造价为2188178元,是否由中锦腾公司施工存在争议的项目工程造价为6472元(科学室橱柜1427元+大厅吧台及其附件5045元)。对于争议项目:(一)科学室橱柜,该部分项目于合同清单及施工图纸中均有体现,但南平恒大公司提供的***清单及签证影像可以证实,该部分由第三方施工单位予以施工,故该部分争议施工项目,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二)大厅吧台及其附件,该部分项目于施工图纸中体现,施工现场也已完成施工。南平恒大公司提出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施工,但其提供的工程联系单整改事宜及***清单中均未体现由第三方施工,故应认定该部分工程项目由中锦腾公司完成施工,该部分争议施工项目,计入工程造价;二、中锦腾公司完成南平恒大公司设定的阶段施工进度,南平恒大公司同意支付的赶工奖合计61873.27元(18323.60元+17178.80元+26370.87元),该部分应计入工程造价。综上,涉案装修工程造价的具体数额为2255096.27元(2188178元+5045元+61873.27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南平恒大公司向中锦腾公司开具了票据面额分别为152696.69元、439470.10元、219757.22元、248768.33元、256066.2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中锦腾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已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价款811924.01元予以认可(对应票据面额分别152696.69元、439470.10元、219757.22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票据面额分别248768.33元、256066.2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承兑汇票已由中锦腾公司背书转让,已产生支付对应数额价款的效力,至于因案外人无法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而产生的纠纷,可依据相关票据状态另行主张权利。故应当认定南平恒大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1316758.62元。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7.5%;剩余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于30天内支付2.3%;其余0.2%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于30天内无息付清。涉案装修工程于2020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目前防水工程质保期限尚未届满,故南平恒大公司应当向中锦腾公司支付至99.8%工程造价(即2250586.08元),南平恒大公司还需向中锦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33827.46元(2250586.08元-1316758.62元)。剩余0.2%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对于中锦腾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双方未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进行明确约定,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南平恒大公司应向中锦腾公司支付的利息,应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年30日止,以881960.24元(2255096.27元×97.5%-1316758.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计算,合计13323.72元。后续的利息以933827.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计算。对于南平恒大公司认为中锦腾公司未出具相应发票,付款要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开票义务属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与承包人开具发票义务系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且南平恒大公司未付工程款的主要原因非发票开具问题,而是其出现了众所周知的财务不良状况。故对南平恒大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南平恒大公司认为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因中锦腾公司未履行维保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8.8万元的抗辩理由。南平恒大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中锦腾公司存在部分项目未施工,以及在涉案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存在未充分履行维保责任的情形,但未提供因中锦腾公司未履行维保义务而产生的具体费用的相应证据。故南平恒大公司要求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8.8万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南平恒大公司可就因中锦腾公司未履行维保义务而产生的损失另行主张。综上,中锦腾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在上述认定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福州恒大公司系南平恒大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南平恒大公司财产与福州恒大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南平恒大公司提交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亦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福州恒大公司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福州恒大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上文所述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关于本案鉴定费用27000元的承担问题。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系因中锦腾公司向南平恒大公司提交结算报告,南平恒大公司未及时核减而引发,但鉴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与中锦腾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差距较大,本院酌定由中锦腾公司承担司法鉴定费用4224元,由南平恒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承担司法鉴定费用22776元。故中锦腾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承担司法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在22776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该鉴定费用27000元已由中锦腾公司垫付,故南平恒大公司、福州恒大公司应向中锦腾公司支付鉴定费用22776元。 福州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33827.46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0日为13323.72元,后续利息以933827.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已垫付的司法鉴定费用22776元; 四、驳回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9.25元(已由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21449.50元),由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28.49元,由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2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