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6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332882,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德城东商城北门A区3楼36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1254627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鑫之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14DHK0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李雨。
上诉人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向上诉人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3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