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3601号 原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德城东商城北门A区3楼3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3328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NE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腾公司)与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福州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锦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平恒大公司、恒大福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锦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平恒大公司向中锦腾公司支付票据款152,686.69元及利息(从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年利率3.7%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为863元);2.恒大福州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经(2021)闽1030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2022)闽01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共同查明的事实:2020年6月29日,南平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XXX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下列事项:收款人为中锦腾公司;票据金额为152,696.69元;承兑人为南平恒大公司;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06/29;票据可以转让,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2020年6月30日,中锦腾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长***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7月3日,长***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立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6月3日,天津立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能付款,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经一审、二审判决“中锦腾公司、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52,696.69元并支付利息”。中锦腾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152,696.69元,有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为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中锦腾公司向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仍有权向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南平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仍应承担票据付款责任。南平恒大公司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恒大福州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恒大福州公司应当对南平恒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锦腾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南平恒大公司书面辩称,1.中锦腾公司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再追索权;2.中锦腾公司行使案涉票据再追索时应向南平恒大公司提供汇票及相关拒付证明;3.关于恒大福州公司的连带责任。首先,南平恒大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是独立财务、独立法人,恒大福州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南平恒大公司已尽到举证责任,***腾公司仍认为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中锦腾公司的诉请。 恒大福州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9日,南平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XXX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下列事项:收款人为中锦腾公司;票据金额为152,696.69元;承兑人为南平恒大公司;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06/29;票据可以转让,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2020年6月30日,中锦腾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长***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7月3日,长***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立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6月3日,天津立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即南平恒大公司未予付款,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23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03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锦腾公司、福建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号码:2XXX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52,696.69元,并支付利息(以152,696.6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中锦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1日,中锦腾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152,696.69元至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同日,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XXX4》,载明:“今收到**(中锦腾公司)交来(2021)闽0103民初5736号票据纠纷款152,696.69元。” 另查明,南平恒大公司系恒大福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索人依照法律规定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本案中,案外人天津达港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提示付款后被拒付的情况下依法向背书人中锦腾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票据追索权成立,中锦腾公司亦提供相关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履行了清偿义务。南平恒大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中锦腾公司依法有权向其行使再追索权,并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152,696.69元及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此,中锦腾公司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恒大福州公司应否对南平恒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南平恒大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恒大福州公司系其股东。恒大福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南平恒大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恒大福州公司的财产。南平恒大公司提交的二份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主要反映了南平恒大公司、恒大福州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足以证实南平恒大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恒大福州公司的财产。因此,中锦腾公司要求恒大福州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南平恒大公司、恒大福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2,696.69元及利息(以152,696.6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99元,减半收取1,685.50元,由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