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海关宿舍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中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和解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