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

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5221号
原告: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7459N,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金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石狮市中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1676801U,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村。
法定代表人:林国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忠明,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羡,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曾博华,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仁、丁雅珊,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曾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负担。
审判员  黄庆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泽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