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4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167680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许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0299K。
法定代表人:胡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世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456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若诗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