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9127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安新户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社区上埕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XND6G08。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桥头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8508229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安新户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新户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5元,减半收取计755.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43元,合计1,398.75元,均由原告福建省安新户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