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368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850822986,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桥头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QXG80A,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中路和平国际广场A幢5层5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向先国,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告:***,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先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审理中,被告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本诉原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60元,减半收取9580元,由本诉原告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福建宏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