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7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吉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6672065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春,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江苏吉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兵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吉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吉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吉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江苏吉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