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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5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小白村。 法定代表人:周财法,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财法,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溇路6号鑫瑞商务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周财法因与被上诉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1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周财法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周财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