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5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小白村。
法定代表人:周财法,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财法,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溇路6号鑫瑞商务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周财法因与被上诉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1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周财法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建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周财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