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229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6号鑫瑞商务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9362119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50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