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1003民初107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任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转款131440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LPR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截止到起诉时利息为73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6月起,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建安区灵井镇社区工地供应红砖,被告按市场价格向原告支付转款。截止到2020年9月,经双方对账,被告还下欠转款131200元。原告虽多次要求被告及时结清转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愿意分期支付原告***货款131440元,于签订本协议时即时支付原告31440元货款,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
二、如果被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款项,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如果被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及金额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别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74.80元,减半收取计1537.4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文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