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649号之二
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城南镇贾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8349849X7。
法定代表人:李慎贵,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6016623M。
法定代表人:崔鹏鑫,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298。
负责人:白大勇,执行董事。
被告: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住所地:博山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后峪社区顺河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4572870028C。
负责人:谢新莲。
被告:高玉顶,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身份证号:
411381198905066759。
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高玉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高玉顶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高玉顶的财产在价值1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杜桂华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