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4804号之三
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城南镇贾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8349849X7。
法定代表人:李慎贵,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6016623M。
法定代表人:崔鹏鑫,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298。
负责人:白大勇,执行董事。
被告: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住所地:博山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后峪社区顺河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4572870028C。
负责人:谢新莲。
被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身份证号:
411381198905066759。
被告:高俊鹏,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彭乃权,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高俊鹏、彭乃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桂华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