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649号之五
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城南镇贾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8349849X7。
法定代表人:李慎贵,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6016623M。
法定代表人:崔鹏鑫,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298。
负责人:白大勇,执行董事。
被告: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住所地:博山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后峪社区顺河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4572870028C。
负责人:谢新莲。
被告:高玉顶,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高玉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高玉顶的起诉,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区城东中心学校、高玉顶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杜桂华
代理书记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