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民初86号
原告: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紫荆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江,经理。
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崔鹏鑫,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邢晶晶
书 记 员 王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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