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631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任马生,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年约41岁,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飞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樊校君
书 记 员 鲁晓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