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5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工地总承包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