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1828号
申请人: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韩从祥。
被执行人: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002民初4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伞波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