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667号
原告: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116号。
法定代表人:栾德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计30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9元,由原告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