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三反,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东垅村。
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矶山街道新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反、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