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西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5250。
法定代表人:陈梅。
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矶山街道新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183078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周红霞,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红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红霞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爱平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