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矶山街道新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83078-0。
被执行人:陈国华,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铜陵市井湖集团送达裁定书,提取到期债权。经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5执恢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史源明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鹏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