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巩义市康店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巩民初字第4904号
原告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727MA3X4HKU3C。
法定代表人***,任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合作社社员。
被告巩义市康店镇山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组织机构代码:B6434188-3。
法定代表人韩遂保,任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巩义市康店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汝南县惠民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薄有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