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111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通信机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1幢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84162102。
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南福星医药园7栋9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8318933W。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64.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