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9287号
原告:浙江电联通信机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森禾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元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平。
被告: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立元大厦**v>
法定代表人:沈新荣。
原告浙江电联通信机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电联通信机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电联通信机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秀江
书 记 员 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