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4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第五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御博路1号洛浦御博城1幢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7423706Y。
被执行人: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
法定代表人:琚平贵,系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洛阳第五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第五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洛阳第五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50000元,执行费6712元由被执行人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7月17日、8月29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3日到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再次到被执行人社区调查财产情况,向村代理队长了解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洛阳第五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红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方